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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倉儲管理常見問題解答(一)

發布人: 辦公室 發布時間:2021-11-25 瀏覽次數:334次

一、《政府儲備糧食倉儲管理辦法》(國糧倉規〔2021〕18號,以下簡稱《辦法》)常見問題

(一)如何體現對政府儲備實行分類管理的要求?

《辦法》第三條規定:“中國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直屬企業為專門儲存中央儲備的企業,不得委托代儲或者租賃其他單位的倉儲設施儲存中央儲備。地方儲備承儲單位根據糧食事權歸屬由各地具體規定”。

《辦法》第九條規定:“政府儲備承儲單位實行分類管理。中央儲備承儲單位應當符合本章所規定的要求。地方儲備承儲單位的具體要求由省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參照制定”。

貫徹糧食儲備體制機制改革精神,落實對政府儲備實行分類管理的要求。首先,體現在對承儲主體的分類管理上:中央儲備由中儲糧集團直屬企業承儲;地方儲備承儲單位根據糧食事權歸屬由各地具體規定。其次,體現在對承儲條件的分類管理上:中央儲備承儲單位應當符合《辦法》第二章規定的要求;地方儲備承儲單位的具體要求則授權省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參照制定。

(二)如何理解備案管理的相關規定?

《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承儲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倉儲單位及倉儲物流設施備案,履行政府儲備倉儲物流設施保護義務”。

本條強調了“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備案,主要依據是:

1.《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09年第5號)第六條規定,“糧油倉儲單位應當自設立或者開始從事糧油倉儲活動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備案應當包括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倉儲業務類型、倉(罐)容規模等內容”。

2.《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09年第5號)第六條規定,“糧油倉儲單位應當自設立或者開始從事糧油倉儲活動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法將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等情況向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糧油倉儲物流設施規模、用途發生變化的,也應當及時備案”。

根據上述規定,政府儲備承儲單位應當落實備案管理要求,備案的內容既包括單位基本信息,也包括其倉儲物流設施情況,還包括倉儲物流設施規模、用途發生變化的情況。要切實履行好政府儲備倉儲物流設施保護義務,這也是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

(三)如何理解關于污染源和危險源的規定?

第十二條規定:“庫區周邊規定范圍內沒有威脅庫存糧食安全的污染源、危險源,不得新設影響政府儲備正常儲存保管的場所和設施”。

“污染源、危險源”的“規定范圍”是指《糧油倉儲管理辦法》中“關于污染源、危險源安全距離的規定”:距有害元素的礦山、煉焦、煉油、煤氣、化工(包括有毒化合物的生產)、塑料、橡膠制品及加工、人造纖維、油漆、農藥、化肥等排放有毒氣體的生產單位,不小于1000米;距屠宰場、集中垃圾堆場、污水處理站等單位,不小于500米;距磚瓦廠、混凝土及石膏制品廠等粉塵污染源,不小于100米。

“不得新設影響政府儲備正常儲存保管的場所和設施”,是指糧庫庫區內不得新設影響政府儲備安全儲存的場所,不得威脅儲糧安全;若糧庫建設在先,則庫區周邊規定范圍內新建設施不得有上述規定的“污染源、危險源”。

(四)如何理解關于倉儲技術能力的規定?

《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承儲單位的倉儲條件應當支持政府儲備控溫儲藏,有能力達到低溫或者準低溫儲藏功效,技術上可實現在正常儲存年限的基礎上再安全儲存1年。”

本條是關于儲存技術能力的規定。不代表政府儲備糧食實際在庫儲存時長,更不是儲存時限要求,和輪換周期不直接掛鉤。輪換以儲存品質為依據、以正常儲存年限為參考。要求政府儲備承儲單位的倉儲條件和技術能力支持控溫儲藏,契合了糧食“綠色倉儲”發展方向,有利于引領政府儲備實現綠色儲糧,在更高層次、更高水平上保障國家糧食安全。

(五)如何理解“不得超限裝糧”的規定?

《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承儲單位不得超限裝糧。平房倉、樓房倉等房式倉儲存除稻谷以外的品種時,不得超過設計裝糧線;儲存糧食密度超過800kg/m3的,應當由糧倉設計單位確認最大儲存量,糧堆高度亦不得超過設計裝糧線。儲存稻谷時,糧面與屋蓋水平構件之間的凈高不得小于1.8米”。

1.糧倉設計倉容為按照標準小麥容重750kg/m3算出的理論計算值,實際儲糧時糧食容重有所不同,一般由糧倉設計單位確定。因糧倉建設年代久遠等無法取得設計資料的,可按以下方法計算(糧食密度統一按750kg/m3):

(1)散裝平房倉的倉容=軸線(建筑)面積×平面利用率×裝糧高度×糧食密度。(當采用軸線面積時,平面利用率采用95%;當采用建筑面積時,平面利用率為93%)

(2)包裝平房倉的倉容=軸線(建筑)面積×平面利用率×堆包高度×糧食密度。(當采用軸線面積時,平面利用率采用70%;當采用建筑面積時,平面利用率為71%)

(3)筒狀糧倉的倉容=[3.14×內徑半徑2×裝糧高度+漏斗錐體體積]×糧食密度。

(4)星倉倉容可按每4個星倉相當于1個筒倉的倉容計算。

根據《國家糧食流通統計調查制度》,完好倉容指符合《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相關要求的標準倉房的設計倉容。在實際儲糧時,糧食容重不同、糧倉儲量也不同。應嚴格執行《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不得超限裝糧。

根據上述規定,高大平房倉儲糧,只要入倉儲存的小麥密度不超過800kg/m3,均按照糧堆高度不超過設計裝糧線把握;小麥密度超過800kg/m3的,應當由糧倉設計單位確認最大儲存量,糧堆高度亦不得超過設計裝糧線。

2.儲存稻谷時,考慮其密度較小,可適當超過設計裝糧線,以充分利用倉容,但糧面上部作業空間高度不得小于1.8米,按照《GB?50320-2014?糧食平房倉設計規范》4.1.7.3“糧面與屋蓋水平構件之間的凈高不宜小于1.8米”把握。

3.“屋蓋水平構件”,若對拱板倉而言,是指拱板下部水平底板;若對折線形屋架而言,是指屋架水平下弦桿,即折線形屋架的下部水平橫梁。

(六)如何理解“專倉儲存”的規定?

《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政府儲備入倉前,承儲單位應當對目標承儲倉房進行空倉驗收,查驗倉房及相關設施設備是否完好。政府儲備應當按照不同品種、年份、等級、性質、權屬,采用獨立倉廒分開儲存(洞庫、地下倉分貨位儲存),不得與其他糧食混存。倉號一經確定,在儲糧周期內不得變動”。

本條規定了政府儲備糧油“專倉儲存”的具體要求。這里強調的是:不同品種、年份、等級、性質、權屬的糧食,應采用獨立倉廒分開儲存,不得在同一個倉房分貨位儲存。洞庫、地下倉例外,可分貨位儲存。值得注意的是,備用商品糧與已輪入的儲備糧性質、權屬不同,不允許混存。應按照《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輪換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嚴格執行有關部門下達的輪換計劃,確保儲備常儲常新。此外,強調了倉房編號在儲糧周期內的唯一性。企業因管理需要可以自主選擇倒倉,但在儲糧周期不能出現儲備糧不動、倉號擅自變動的情況。

(七)如何理解“自然損耗定額”的規定?

《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中央儲備的保管自然損耗定額為,原糧:儲存6個月以內的,不超過0.1%;儲存6個月以上12個月以內的,不超過0.15%;儲存12個月以上的,累計不超過0.2%(不得按年疊加)。油料:儲存6個月以內的,不超過0.15%;儲存6個月以上12個月以內的,不超過0.2%;儲存12個月以上的,累計不超過0.23%(不得按年疊加)。食用植物油:儲存6個月以內的,不超過0.08%;儲存6個月以上12個月以內的,不超過0.1%;儲存12個月以上的,累計不超過0.12%(不得按年疊加)”。

本條規定了中央儲備的保管自然損耗定額。糧油儲存損耗的大小反映糧油倉儲管理水平,直接影響著糧油倉儲單位的經營效果和經濟利益,加強糧油儲存損耗管理是糧油倉儲業務工作的一個重要環節。本條按照原糧、油料、食用植物油的類別,分別規定了儲存6個月以內、6-12個月、12個月以上,中央儲備的保管自然損耗定額。并強調,儲存12個月以上的,累計不超過某一標準,明確“不得按年疊加”。

二、儲糧化學藥劑管理和使用常見問題

(一)關于糧庫與居民區的安全距離問題?

《糧食倉庫建設標準》(建標172-2016)第九條規定,糧庫的選址與建設應“符合當地城鄉規劃的要求”;“使用藥物熏蒸的糧庫,熏蒸作業的糧倉至居住區的最小防護距離應按國家現行標準《糧食倉庫安全操作規程》LS1206及《儲糧化學藥劑管理和使用規范》LS1212等有關規定執行”。

《儲糧化學藥劑管理和使用規范》6.3.4.2規定,“熏蒸作業時,從開始施藥到處理完殘渣殘液期間,要在糧倉四周設立警戒線,采用磷化氫或其他熏蒸劑熏蒸時,警戒線距離熏蒸倉房至少20米;并設立明顯警示標志,阻止非操作人員以及畜禽靠近”。

(二)關于惰性粉高嶺土代替磷化氫熏蒸的問題?

儲糧化學藥劑按其防治對象分為熏蒸劑、防護劑、防霉劑以及空倉與器材殺蟲劑。目前,糧食行業主流應用的熏蒸劑是磷化鋁。惰性粉高嶺土屬防護劑。

(三)關于儲糧防護劑安全間隔期的問題?

根據《LS?1212-2008儲糧化學藥劑管理和使用規范》,儲糧藥劑按防治對象分為:儲糧熏蒸劑、儲糧防護劑、防霉劑及空倉與器材殺蟲劑。熏蒸劑主要是磷化鋁,防護劑常用的有防蟲磷、甲基嘧啶磷、保糧磷等。有安全間隔期的是儲糧防護劑,具體參閱《GB/T?22498-2008糧油儲藏防護劑使用準則》中“4.4安全間隔期”,馬拉硫磷:使用劑量10mg/kg-15mg/kg安全間隔期不得少于3個月;使用劑量15mg/kg-20mg/kg安全間隔期不得少于8個月;使用劑量20mg/kg-30mg/kg,安全間隔期不得少于10個月。殺螟硫磷:使用劑量10mg/kg以下,安全間隔期不得少于8個月;使用劑量10mg/kg-15mg/kg安全間隔期不得少于15個月;使用劑量15mg/kg-20mg/kg安全間隔期不得少于18個月。甲基嘧啶磷:使用劑量8mg/kg以下,安全間隔期不得少于8個月;使用劑量10mg/kg-15mg/kg安全間隔期不得少于12個月。溴氰菊酯:使用劑量0.75mg/kg以下,安全間隔期不得少于4個月;使用劑量0.75mg/kg-1mg/kg安全間隔期不得少于10個月。載體拌糧法沒有安全間隔期,但施藥的糧食須將帶藥載體清除后方可使用。

(四)關于緩釋施藥的相關規定?

《磷化氫熏蒸技術規程》(LS/T1201-2020)11.2.4規定,“緩釋施藥:采用0.04mm~0.08mm厚度的聚乙烯薄膜袋分裝磷化鋁片劑或丸劑,每袋裝磷化鋁制劑18g~20g,按散裝糧1m~2.5m,包裝糧4m~5m的距離均勻施放到密封環境中。糧食水分偏高時選用厚一些的聚乙烯薄膜,糧食水分偏低時可選用較薄的薄膜。聚乙烯薄膜袋制作要牢固”。關于藥袋埋入糧堆的深度、不同水分稻谷熏蒸時使用聚乙烯薄膜的厚度,沒有具體規定。

(五)當倉內磷化氫濃度大于0.2ppm時能否開啟空調?

糧食儲存期間,需根據糧情狀況采取熏蒸殺蟲或控溫等技術措施,以確保儲糧安全。在高溫季節來臨前,宜先實施熏蒸作業,再進行控溫儲藏。目前,糧倉使用的空調多為一體機或內置掛壁式空調,主要作用是調控糧面上部空間的倉溫,進而抑制糧堆表層溫度。若熏蒸的同時進行空調控溫,可能影響熏蒸殺蟲效果。

當采取膜下(環流)熏蒸工藝時,倉內空間仍會存在磷化氫氣體,即使濃度較低,開啟空調也可能導致其內部器件損壞。此外,不利于倉內形成有效熏蒸濃度,還存在磷化氫氣體泄漏的隱患。《儲糧化學藥劑管理和使用規范》(LS1212-2008)“6.3.4.3施藥作業要求”規定,應用磷化鋁熏蒸時,“應切斷倉內電源”。《磷化氫熏蒸技術規程》(LS/T1201-2020)“15.2操作安全”規定,“用磷化鋁熏蒸前應切斷倉內電源”;“12.4漏氣及其安全檢測”規定,“當環境中磷化氫濃度超過0.2ml/m3時,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實踐中,一般先關停倉內空調設備并用糧膜封閉保護,再進行熏蒸作業。

三、倉儲管理常見問題

(一)如何理解糧油儲存管理“雨中三查”的要求?

《糧油安全儲存守則》第九章“植物油脂儲存”規定,“‘保質量’管理,嚴格按照要求開展雨中三查,……”。“雨中三查”是加強糧油質量管理、保障汛期糧油儲存安全的重要經驗措施。植物油脂儲存“雨中三查”沿自糧食儲存保管加強汛期檢查的要求,是指雨前、雨中、雨后,分三個階段對儲油區排水、油罐罐體、儲油品質等進行重點檢查,及時發現問題并查找原因,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決,避免雨雪天氣造成明水滲入油罐內,影響儲油品質。

可嘗試安裝排水泵站、加固圍墻、鋪設塑料膜置于擋糧板后面等,助于排澇擋洪、應對汛險。與此同時,糧庫建設和儲糧倉房應避開行洪和低洼水患地區,汛期做好災情預警監測和防汛排澇準備,加強與氣象、水文、消防等部門聯動,及時響應和處置。若預判有滑坡、垮塌和泥石流等威脅,應提前將人員、糧食轉移至安全地帶,做好防護。

(二)“四無糧倉”有關規范性文件的有效性問題?

原商業部1991年9月17日以(91)商儲(糧)字第284號發布的《“四無糧倉”和“四無油罐”評定辦法》,原國家糧食儲備局1994年3月8日以國糧儲〔1994〕35號發布的《<“四無糧倉”和“四無油罐”評定辦法>的補充規定》,原國家糧食儲備局1994年3月7日以國糧儲發布〔1994〕34號發布的《國家糧油庫存管理人員離任交接糧油庫存暫行規定》3件文件已經失效。原國家糧食局2013年5月6日印發的《國家糧食局關于深入開展“四無糧倉”活動的通知》(國糧展〔2013〕102號)文件,屬于部署階段性工作的通知,非一定時期內反復適用的規范性文件。

“四無糧倉”是上世紀50年代基層糧食職工在當時條件下總結出來的儲糧管理經驗,是糧食行業創業、創新、節儉、奉獻精神的集中體現。新時期新形勢下,要繼續傳承和弘揚“四無糧倉”精神,推廣應用科學儲糧技術,不斷提升安全儲糧水平。2017年2月22日,《國家糧食辦公室關于印發<關于安全儲糧和安全生產檢查培訓情況的報告>的通知》(國糧辦儲〔2017〕39號)明確要求“建立糧油安全大檢查長效機制……每年在春夏交替、秋冬交替時期組織開展糧油安全大檢查……每年將不再就大檢查另行發文”。各地可結合實際,自行組織開展“四無糧倉”評定工作。

(三)關于一般蟲糧除治的管理規定?

《糧油安全儲存守則》中“20.熏蒸氣調防治害蟲”中關于糧溫和一般蟲糧除治的規定,適用標準倉房。簡易囤、儲糧罩棚、鋼結構散裝房式簡易倉均屬簡易倉儲設施,不同于標準倉房,其儲糧技術條件較差、儲糧安全隱患較大,需采取針對性的儲糧保管措施,加大糧情檢測頻次,出現一般蟲糧應及時熏蒸除治。

(四)關于糧食集并、運輸損耗等相關問題

1.集并糧食的損耗由誰承擔?

調運和銷售糧油的增扣量,按照《關于執行糧油質量國家標準有關問題的規定》(國糧發〔2010〕178號)進行處置。集并糧食過程中出現的損耗,具體處置可由集出方和集入方協商確定。

2.糧食運輸損耗的規定?

目前,國家沒有關于糧食運輸損耗方面的政策規定或技術標準。實踐中,一般由發貨方和接收方與運輸企業協商確定。

3.糧食入庫損耗的規定及處置?

糧食收購的水分、雜質增扣量,按照《關于執行糧油質量國家標準有關問題的規定》(國糧發〔2010〕178號)執行。

糧食入庫和儲存過程中,發生的損耗包括保管自然損耗和水雜減量。雜質減量主要原因是經過除雜整理后部分雜質被清除,通風、烘曬使有機雜質風干枯萎,搬倒作業致使細微雜質散失等。《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09年第5號)第二十一條規定,“糧油倉儲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有關糧油儲存損耗處置方法的規定處置糧油儲存損耗。國家對政策性糧油儲存損耗的處置方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法》(國糧倉規〔2021〕18號)第三十四條規定,“水分雜質減量應當實核實銷,入倉前及入倉期間發生的水分雜質減量在形成貨位后核銷,儲存期間的水雜減量在一個貨位或者批次糧油出清后核銷”。

4.儲備油輪換和保管損耗標準的規定?

從實際情況看,食用植物油儲備不存在干物質消耗,而且反映儲存和輪換損耗的情況很少,一般都視為正常誤差,承儲企業在輪換包干費用內進行處理。

(五)關于賬目、檔案等保存期限的相關規定?

《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承儲單位應當對政府儲備建立專門的保管賬、統計賬、會計賬,賬目記載規范,記賬憑證和原始單據保存完好;庫存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準確記錄、及時更新貨位卡和有關賬目。儲存周期結束后,保管總賬和分倉保管賬應當及時整理歸檔,存檔期不少于5年”。根據《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2號),糧食質量安全檔案保存期限,以糧食銷售出庫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會計憑證的保存期限為30年。

(六)關于倉儲設施出租、出借的相關規定?

《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16年第40號),為依法加強倉儲物流設施保護、確保糧油倉儲能力、保障國家糧食安全需要提供了重要依據。其中第五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擅自拆除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不得擅自改變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用途,不得危害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安全和糧油儲存安全”。主要強調的是,不得擅自拆除、不得擅自改變用途,這是倉儲物流設施保護的基本原則。第九條規定出租、出借倉儲物流設施,應簽訂合同、向所在地糧食部門備案等,是指在保障當地糧油倉儲能力的前提下,糧油倉儲單位作為自主經營的市場主體,可在不破壞倉儲設施儲糧功能(已退出糧食收儲領域或待報廢的倉儲設施除外)的前提下開展出租、出借,應簽訂合同并按程序報備。

根據糧食儲備體制機制改革有關精神,政府儲備直屬企業不得從事與政策性業務無關的商業經營活動,其他承擔地方儲備任務的,要按照人員、實物、賬務、財務“四分開”管理。《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出租、出借不得破壞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的功能,不得危及糧油倉儲單位的糧油儲存安全”。第十一條規定,“在糧油儲存區內及臨近區域,不得開展危及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安全和糧油儲存安全的活動,不得在安全距離內設置新的污染源、危險源。”糧庫對外出租、出借倉儲設施,應嚴格遵守上述規定。